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王某某、王某甲与徐某某、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294号 原告王某某,男,1958年2月9日生,汉族,教师,住所地民权县。 原告王某甲,男,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王某某之子。 被告徐某某,女,64岁,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294号

原告王某某,男,1958年2月9日生,汉族,教师,住所地民权县。

原告王某甲,男,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王某某之子。

被告徐某某,女,64岁,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杜某某,女,23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徐某某之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甲与被告徐某某、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王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单 良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庞全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