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424号 原告高纪英,男,193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高红军,男,51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高纪英与被告高红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纪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高纪英负担。 审 判 员 苏建军 审 判 员 陈冰海 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