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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纪英与高红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424号 原告高纪英,男,193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高红军,男,51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高纪英与被告高红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424号
原告高纪英,男,193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高红军,男,51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高纪英与被告高红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纪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高纪英负担。
审 判 员  苏建军
审 判 员  陈冰海
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