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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和平等与张清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69号 原告鲁和平,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商丘市夏邑分公司 地址:夏邑县产业集聚区南环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震坤,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69号
原告鲁和平,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商丘市夏邑分公司
地址:夏邑县产业集聚区南环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震坤,系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夏邑县分公司
地址:夏邑县雪枫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司圣华,系公司经理。
以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段昆鹏,夏邑县司法局刘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清海,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649号。
负责人夏杰,系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辰宇,该公司员工。
原告鲁和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商丘市夏邑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夏邑县分公司与被告张清海、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2015年1月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和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建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