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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瑞英与高文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301号 原告马瑞英,女,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所地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胡绪超,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文革,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301号
原告马瑞英,女,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所地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胡绪超,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文革,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所地夏邑县。
原告马瑞英与被告高文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瑞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瑞英负担。
审判长  苏建军
审判员  翁秋敏
审判员  陈冰海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琳颖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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