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301号 原告马瑞英,女,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教师,住所地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胡绪超,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文革,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所地夏邑县。 原告马瑞英与被告高文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瑞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瑞英负担。 审判长 苏建军 审判员 翁秋敏 审判员 陈冰海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琳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