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428号 原告魏某,女,回族,1984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黄振,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魏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长 苏建军 审判员 陈冰海 审判员 翁秋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琳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