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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428号 原告魏某,女,回族,1984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黄振,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428号
原告魏某,女,回族,1984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黄振,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魏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审判长  苏建军
审判员  陈冰海
审判员  翁秋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琳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