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305号 原告陈领秋,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程峰,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岳卫东,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刘巧真,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宗民(又名杨红停),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陈领秋、程峰、岳卫东与被告杨宗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领秋、程峰、岳卫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领秋、程峰、岳卫东负担。 审判员 董恒体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琳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