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56号 原告邢超峰,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段昆鹏,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房自强,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附1号。 原告邢超峰与被告房自强、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4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超峰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超峰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邢超峰负担。 审 判 长 蒋建民 审 判 员 陈冰海 人民陪审员 李 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琳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