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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超峰与被房自强、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56号 原告邢超峰,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段昆鹏,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房自强,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农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56号
原告邢超峰,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段昆鹏,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房自强,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附1号。
原告邢超峰与被告房自强、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4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超峰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超峰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邢超峰负担。
审 判 长  蒋建民
审 判 员  陈冰海
人民陪审员  李 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琳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