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51号 原告许长青,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大富豪酒厂职工,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段昆鹏,夏邑县司法局刘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虎子,男,1982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夏邑营销服务部。 住所地夏邑县孔祖大道与栗园路交叉口西40米路南(教育局对面)。 负责人周玉池,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海洋,大地保险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员工。 原告许长青与被告苏虎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夏邑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长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许长青负担。 审 判 长 蒋建民 审 判 员 陈冰海 人民陪审员 李 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琳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