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426号 原告童红亮,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吴雪峰,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延保救援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山嘉禾望岗高桥商业街8号。 负责人付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2015年1月27日受理原告童红亮与被告广东延保救援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童红亮于2015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红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童红亮负担。 审 判 长 董恒体 审 判 员 翁秋敏 人民陪审员 李 剑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琳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