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010号 原告肖世界,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李传明,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长安,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村。 被告唐超,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肖世界与被告张长安、唐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世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肖世界负担。 审判员 苏建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