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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学勤与陈春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偶像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57号 原告武学勤,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陈春雷,男,30岁,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57号
原告武学勤,男,195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陈春雷,男,30岁,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中段人民法院对面联通大厦1—2楼。
原告武学勤与被告陈春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偶像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学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武学勤负担。
审 判 长  蒋建民
审 判 员  陈冰海
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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