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夏民初字第02958号 原告张大雷,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代理人段昆鹏,夏邑县司法局刘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 住所地夏邑县雪枫路中段。 负责人程冰,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广臣,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大雷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2015年1月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大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建民 二O一五年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