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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铭星与徐信明、马玉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529号 原告徐铭星,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信明,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玉侠(系徐信明之妻),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铭星与被告徐信明、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529号
原告徐铭星,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信明,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玉侠(系徐信明之妻),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铭星与被告徐信明、马玉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铭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 敏
审 判 员  牛艳辉
人民陪审员  刘德献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永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