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347号 原告杨秀云,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伟杰(特别授权),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戚丽英,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云与被告戚丽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秀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杨秀云负担。 审 判 长 孟 敏 审 判 员 牛艳辉 人民陪审员 何 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永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