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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云与戚丽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347号 原告杨秀云,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伟杰(特别授权),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戚丽英,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347号
原告杨秀云,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伟杰(特别授权),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戚丽英,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云与被告戚丽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秀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杨秀云负担。
审 判 长  孟 敏
审 判 员  牛艳辉
人民陪审员  何 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永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