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978号 原告吴文平,女,生于1969年2月。 原告余中奎,男,生于1985年8月。 原告余中霞,女,生于1991年3月。 原告余永有,男,生于1941年4月。 原告王成秀,女,生于1945年9月。 委托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平泰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章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跃岭,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勇,男,生于1972年8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平、余中奎、余中霞、余永有、王成秀诉被告郑州平泰运输有限公司、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 孝 印 审 判 员 朱 吉 银 人民陪审员 李密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田 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