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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治华、杨治群、杨玉洁、杨昊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殷保进、刘中明、张飞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586号 原告陈治华,女,生于1940年4月。 原告杨治群,男,生于1972年12月。 原告杨玉洁,女,生于1992年1月。 原告杨昊,男,生于1997年5月。 委托代理人杨玉文,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586号
原告陈治华,女,生于1940年4月。
原告杨治群,男,生于1972年12月。
原告杨玉洁,女,生于1992年1月。
原告杨昊,男,生于1997年5月。
委托代理人杨玉文,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张成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修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殷保进,男,生于1963年8月。
被告刘中明,男,生于1966年9年。
委托代理人郑淮松,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飞雪,女,生于1989年12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治华、杨治群、杨玉洁、杨昊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殷保进、刘中明、张飞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张孝印
审判员  朱吉银
审判员  胡明启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田 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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