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586号 原告陈治华,女,生于1940年4月。 原告杨治群,男,生于1972年12月。 原告杨玉洁,女,生于1992年1月。 原告杨昊,男,生于1997年5月。 委托代理人杨玉文,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张成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修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殷保进,男,生于1963年8月。 被告刘中明,男,生于1966年9年。 委托代理人郑淮松,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飞雪,女,生于1989年12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治华、杨治群、杨玉洁、杨昊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殷保进、刘中明、张飞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张孝印 审判员 朱吉银 审判员 胡明启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田 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