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01487号 原告贾道斌,男,1968年7月1日生。 被告彭庆斌,男,1970年12月2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道斌诉被告彭庆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道斌撤回对被告彭庆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道斌负担。 审判员 李文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文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