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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振琴诉徐向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144号 原告郭振琴,女,1951年10月生。 被告徐向源,男,1991年9月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振琴诉被告徐向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144号
原告郭振琴,女,1951年10月生。
被告徐向源,男,1991年9月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振琴诉被告徐向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振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田天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倩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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