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675号 原告赵光云,女,1987年9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正超,系委托人丈夫。 被告尚红果,男,1981年9月12日生。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张鹏昊,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云诉被告尚红果、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要以另一案判决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段 奇 审 判 员 张得森 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文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