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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光云诉尚红果、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675号 原告赵光云,女,1987年9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正超,系委托人丈夫。 被告尚红果,男,1981年9月12日生。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张鹏昊,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675号
原告赵光云,女,1987年9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正超,系委托人丈夫。
被告尚红果,男,1981年9月12日生。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张鹏昊,任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云诉被告尚红果、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财险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要以另一案判决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段 奇
审 判 员  张得森
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文彬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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