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桐行审字第00062号 申请人: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玉清,主任。 被申请人:杜永国、周卫红。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征收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8月28日向被申请人下发了桐计生征字(2014)040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人桐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桐计生征字(2014)0401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被裁定书送达生效。 审判长 陈新奇 审判员 刘兴元 审判员 徐明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中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