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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伟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70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伟光,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金刑初字第70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伟光,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李佳东、王高歌,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4)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伟光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姬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伟光及辩护人李佳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伟光到郑州市金水区21世纪社区美墅加州风情小区,翻窗进入xxxx户,盗窃被害人包某某的半瓶橄榄油、一个红酒开瓶器、一把大门钥匙。后被告人分六次到xxxx户用盗窃的大门钥匙将大门打开进入地下车库,盗窃被害人包某某放置在地下车库的茅台酒并卖给王某、孙某某,得款2286700元。现已追回价值270594元的茅台酒并已发还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郑伟光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伟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被告人郑伟光到郑州市金水区21世纪社区美墅加州风情小区,翻窗进入xxxx户,盗窃被害人包某某的半瓶橄榄油、一个红酒开瓶器、一把大门钥匙。后被告人先后三次到美墅加州风情小区xxxx户,用盗窃的大门钥匙将大门打开进入地下车库,分别盗窃被害人包某某放置在地下车库的两箱、十三箱、三四十箱茅台酒,被告人将盗窃的13箱茅台酒中的其中3瓶在郑州市东明路一烟酒回收店以21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其中五六件普通飞天茅台酒在郑州市惠济区慧文鸣翠苑BX号楼下,通过王某的介绍卖给孙某某。被告人盗窃的三四十箱茅台酒在郑州市惠济区慧文鸣翠苑BX号楼1单元3楼东户及地下室内,通过王某的介绍以30多万的价格卖给孙某某。
2014年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郑伟光带领孙某某、王某以及孙某某雇佣的一辆面包车、一辆小厢式货车到美墅加州风情小区xxxx户地下车库,以1060760元的价格将被害人包某某放置在此的110多箱不同系列的茅台酒卖给孙某某。
2014年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郑伟光采取上述方式,将车库内剩余的100多箱不同系列的茅台酒以923840元的价格卖给孙某某。
综上,被告人郑伟光盗窃数额为2286700元。现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追回的茅台酒中飞天茅台13箱,价值155844元;世博纪念茅台酒22瓶,价值74778元;五星茅台酒2箱,价值23976元;15年茅台酒4瓶,价值15996元。案发后,被告人郑伟光退出赃款人民币16106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包某某陈述,2014年1月16日18时许司机陈某某打电话称车库里放的酒不见了,其赶快让陈某某报案。车库里有三四百箱茅台酒,均购置于湖北红安县博维茅台酒专卖店。50年的茅台有1箱或2箱,30年的茅台有10余箱,15年的茅台有四五十箱,普通茅台有二三百箱。证人陈某某对包某某让其到21世纪小区美墅xxxx号地下车库拿茅台酒,其发现酒不见的事实予以证实。
2.证人孙某某证实,2013年11月,其经王某介绍到郑州认识郑伟光,从郑伟光处购买五六件飞天茅台酒,有六瓶装的,有十二瓶装的,其看是真的就跟王某商量价格,其按740元一瓶给郑伟光支付酒款,后将差价给王某。二十多天后王某打电话称郑伟光有几十箱茅台酒,问其是否有意购买。其和王某到郑伟光所在小区,发现都是6瓶装的15年的茅台酒,其让王某问郑伟光酒的来源,郑伟光称他叔叔搞工程时送礼剩下的,可以公司名义出证明。后来郑伟光说地下室还有20箱普通装的小件飞天茅台,其按普通装740元一瓶,15年的2300元一瓶给郑伟光算账并给郑十几万现金,半个月后其见到开好的证明将余款20万打给郑伟光。2014年1月8日王某打电话称郑伟光的仓库有一大批茅台,价值100万左右。1月10日17时许,其开车带一辆小厢式货车、一辆大众途安跟着开斯巴鲁越野车的郑伟光到21世纪社区一栋楼的地下车库,郑伟光打开车库门开始装车,小厢式货车上装了31箱15年的茅台(6瓶装)和3箱30年的茅台(6瓶装);往大众途安和其车上装了21箱12瓶装的普通飞天茅台和56箱6瓶装的普通飞天茅台以及6箱6瓶装的世博纪念茅台,共价值1060760元。其当场给郑伟光30万现金,后分两次共给郑伟光转账70万,还欠60760元。其应给王某的差价是143604元。因仓库的酒没装完郑伟光称如果还要1月15日他从南阳回来将酒卖给其,1月15日其带了三辆车到上次的仓库,装了15年6瓶装茅台21箱,6瓶装普通飞天茅台18箱,12瓶装普通飞天茅台57箱,7两半的12瓶装飞天茅台3箱,五星12瓶装飞天茅台2箱,9瓶世博纪念茅台及10瓶15年茅台,这次买酒给王某的差价是72080元,将上次欠郑伟光的60760元一并算到货款里,共984600元。当场给郑伟光现金334600元,欠65万货款,后来分两次转到郑伟光的账户上。郑伟光用来转账的账号分别为6222081702004832512、6212261702000209510。与银行明细显示2013年12月2日孙某某(6222021704005757956)给郑伟光6212261702000209510的卡汇款20万元,2014年1月11日、12日孙某某(6222021704005757956)给郑伟光6222081702004832512的卡分别汇入30万、40万,郑伟光6212261702000209510的工商银行卡2014年1月16日他行汇入35万,2014年1月18日孙某某向郑伟光6222081702004832512的卡分两次汇入30万元的汇款情况相互印证。证人王某对2013年10月份一名男子(后来知道叫郑伟光)到其位于东明路顺河路口的店内以2100元的价格卖给其三瓶普通飞天茅台酒,后来该男子称手中还有茅台酒,其就联系在新乡做酒生意的孙某某,其居中介绍郑伟光分四次卖给孙某某茅台酒,其从中得差价的事实予以证实,与孙某某证言相印证一致。
3.证人赵选见(21世纪社区美墅小区保安)证实,2014年1月15日19时许,一辆黑色轿车和三辆白色面包车进入小区,经询问对方称到xxxx号拉货。三、四十分钟后三辆面包车从小区出来,车上装有草纸箱包装的物品,其问对方对方说是酒,其就放他们出去了。
4.证人杜某某证实,其有一辆车牌号为豫GLXXXX的长城厢式面包车跑货运,2014年1月10日下午其到21世纪社区,和一辆帕萨特轿车、一辆标致车跟着一辆斯巴鲁越野车到小区的地下车库,往车上装成箱的茅台酒,装满后帕萨特轿车的车主和斯巴鲁车车主算账,其听他们说货款为106多万,开帕萨特的人先付了30万元现金,剩余款项如何支付其不清楚,后来其将酒拉到新乡。2014年1月15日下午其跟着帕萨特车车主到上次拉酒的车库,与另外两辆面包车一起将地下车库的酒装完,之后将酒送到新乡。
5.证人杨某某(郑伟光的妻子)证实,其将郑伟光买的一辆五菱荣光,一辆东风风行菱智交到公安机关。现扣押于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有扣押清单在案证实。
6.公安机关在郑伟光的斯巴鲁汽车的副驾驶位置上发现刻有“河南啟福置业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并予以扣押,在郑州市惠济区惠文鸣翠苑BX号楼1单元地下室郑伟光租的房间内发现两箱6瓶装茅台酒并予以扣押,公安机关从郑伟光处扣押一辆蓝色斯巴鲁牌汽车,从孙某某处扣押13箱12瓶装飞天茅台、22瓶贵州茅台(世博纪念)、2箱12瓶装五星茅台、4瓶15年茅台。现从郑伟光、孙某某处扣押的茅台酒均已发还被害人;有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在案证实。
7.经鉴定,从孙某某处扣押的13箱12瓶装飞天茅台酒价值人民币155844元,22瓶贵州茅台(世博纪念)价值人民币74778元,2箱12瓶装五星茅台价值人民币23976元,4瓶15年茅台价值人民币15996元,共价值人民币270594元,有鉴定意见在案证实。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送检的茅台酒为其公司产品。
8.孙某某辨认出郑伟光是卖给其酒的人,王某是介绍其从郑伟光处买酒的人;王某辨认出孙某某是经其介绍从郑伟光处买酒的人,郑伟光是让其找人买酒的人;郑伟光辨认出二十一世纪社区美墅加州风情xxxx户地库是其多次盗窃茅台酒的地点;杜某某辨认出孙某某即为雇其到21世纪一地下室拉酒的人;有辨认笔录在案证实。
9.退赃条、收条证实,郑伟光工行卡上的1510600元现金及购买门面房的订金10万元已退给包某某。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郑伟光的身份情况。
11.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月16日包某某报案称其在郑州市金水区21世纪小区美墅xxxx号房间车库内的300余件茅台酒被盗。2014年1月22日民警在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鹳河中州国际饭店将涉嫌盗窃的郑伟光抓获,郑伟光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12.被告人郑伟光供述,2013年9月份,其到以前上班的21世纪小区美墅xxxx号别墅,其记得这家人比较有钱遂在周围转圈,后从没有上锁的窗户进入室内,盗窃半瓶橄榄油、一个红酒的开瓶器及一把大门钥匙。一个星期后其再次到xxxx号别墅,用上次盗窃的钥匙打开别墅大门进入地下车库,发现车库里有成堆的茅台酒,遂盗窃一大一小两箱茅台酒。十几天后其开着面包车到xxxx号别墅,用上次的方法从地下室盗窃13箱左右茅台酒,后其到东明路一个回收礼品的店,将其中3、4瓶酒以6000多元的价格卖给老板王某。几天后经王某介绍,在惠济区毛庄其租房处其将剩余的酒卖给一个新乡收酒的老板,卖多少钱记不清。几天后其开着面包车到xxxx号别墅地下车库盗窃三四十箱茅台酒并跟王某联系,次日王某和新乡的老板到其租房处,新乡老板要求其提供买酒的票据,其谎称是啟福公司的酒并答应以公司名义写个协议证实酒的来源。新乡老板当场给其十几万元现金,并称拿到协议后将剩余的20万元汇给其。几天后其拿着事先刻好的假的公司公章到王某处在打印好的协议上盖章,协议内容为“这批酒是啟福置业公司的酒,现委托给郑伟光处理,保证这批酒来路正,如果发生任何纠纷与王某无关”。后王某给新乡老板打电话称已收到协议,新乡老板将余款打给其。2014年1月其再次联系王某要卖酒,并让王某安排几个车到21世纪小区的东北门,19时许新乡老板开一辆大众轿车过来,并跟着两辆面包车。其开着斯巴鲁越野车将人带至xxxx号别墅的地下车库门口,其从车库里面将门打开,一共搬了100多箱茅台酒,其和王某、新乡老板算了下账酒款为106万余元,新乡老板当场给其30万,后分三次将余款打给其。后来王某一直催其卖酒,其让对方在美墅小区等其,其像上次一样让新乡老板将剩余的茅台酒全部搬走,酒款为92万余元,新乡老板当场给其33万余元现金(包括上次卖酒的6万余元尾款),剩余酒款新乡老板分几次全部打给其。其用所得赃款购置一辆斯巴鲁森林人越野车(车牌号豫A9MZ29)、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车牌号豫A9KH50)、一辆东风菱智商务车(车牌号豫A9QY2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伟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伟光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系入户盗窃的公诉意见,经向被害人核实21世纪社区美墅加州风情小区xxxx户系被害人户籍所在地,自2012年该房屋即无人居住,并非供他人家庭生活并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故被告人的行为不应构成入户盗窃,对该公诉意见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郑伟光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郑伟光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出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伟光多次盗窃,量刑时予以考虑。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辩护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郑伟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伟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24年7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将被告人郑伟光所有的车牌号豫A9MZ29的蓝色斯巴鲁牌汽车、车牌号豫A9KH50的五菱荣光汽车、车牌号豫A9QY20东风风行菱智(扣押于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依法予以拍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贺 倩 倩
人民陪审员 马   莉
人民陪审员 赵 景 仲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琳(代)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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