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天祥,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2012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8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4)1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天祥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天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李天祥、梅明(另案处理)、乔川等人(均另案处理)谎称要购买一辆奔驰S350轿车(车牌号豫AXXXHA),在得到过户后的行车证后,被告人使用伪造的购车发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单等手续,将一辆与该车外型一模一样的无手续车辆抵押给被害人陈某某,并与之签订动产质押合同,骗取陈某某85万元钱。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李天祥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郑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印文鉴定书,伪造的购车发票,保单,借款合同,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天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天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李天祥与梅明、乔川等人(均另案处理)谎称要购买一辆奔驰S350轿车(车牌号豫AXXXHA),在得到过户后的行车证后,被告人李天祥使用伪造的购车发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单等手续,将一辆与该车外型一模一样的无手续车辆抵押给被害人陈某某,并与之签订动产质押合同,骗取陈某某850000元。现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某某陈述:2014年3月14日,其结识李天祥,后李天祥与其联系称他是搞工程的急需用100万元现金,并称可以用自己的车牌号为豫AXXXHA的奔驰S350轿车作抵押,李天祥将车开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与花园路蓝堡湾楼下,其查看了车辆、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保单等,其要求李天祥找个人做担保,李天祥就找了个名叫郑某的男子做保证人,其于是通过网银转账分两次向李天祥的帐户转款共93万元,约定月息2分,期限一个月,随后李天祥又提出要用10万元现金,其公司业务员张某丙将10万现金交给李天祥,李天祥给张某丙转账18万,其中8万元作为张某丙的介绍费,到期后李天祥未还款,其查询车辆违章信息发现车主叫蔡某某,又发现保单、发票等均是假的,意识到被骗,张某丙就把8万元好处费退还,其实际被骗85万元。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份,其朋友张某乙将一辆豫AXXXHA的奔驰S350黑色轿车放到其所在的方圆公司让其代为销售,3月初梅明带着一个叫李天祥的男子看车,最后签订了买卖协议,当时李天祥交了八万元定金,其就让车主张某乙和李天祥到惠济区公证处公证后,到郑州车管所办理了过户,双方约定付清余款后才能提车,李天祥又以让家人看行车证为由将行车证拿走,但奔驰车一直在公司放着,过了20天左右李天祥称钱不够车不要了,3月20日李天祥又把车辆过户到张某乙名下,后其公司又将车卖给蔡某某。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与张某甲的证言相一致。 3.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其为李天祥的借款作担保,还听说李天祥用了一辆奔驰车作抵押。 4.案发后,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分别辨认出购买奔驰S350黑色轿车的男子即被告人李天祥;被告人李天祥辨认出与其一起实施诈骗的同案犯梅明、乔川。有辨认笔录在卷证实。 5.公安机关从被害人陈某某处扣押了担保书、动产质押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具结书(担保)、发票、保险单、票据等,证明了被告人李天祥与被害人陈某某签订动产质押合同,借款93万,郑某作担保,陈某某通过网银将93万转给李天祥的事实。有扣押、发还清单在卷证明。 6.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印文鉴定书证明涉案购车发票、保单均系伪造。 7.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天祥于2012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8.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李天祥的身份情况。 9.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8月19日许民警在河南省林州市将被告人李天祥抓获到案的事实。 10.梅明供述:2014年3月份,其与李天祥、乔川从二手车市场买了一辆车,并办理了过户,后又找了一辆有问题的奔驰车作抵押从担保公司抵押贷款的过程。 11.被告人李天祥供述:2014年3月,梅明对其说先买一辆好车,然后配一辆一模一样的走私车,可以用车抵押贷款,3月8日,梅明带着其和乔川到西三环方圆二手汽车交易市场看了一辆黑色奔驰S350,过了两三天,梅明、乔川等人买了那辆车,首付了10万,将车过户到其名下,3月16日下午,乔川称联系好一家可以抵押贷款的,让其过去签字,其与梅明、乔川等人开着一辆车牌号为豫AXXXHA的奔驰S350到东风路与花园路陈某某的公司,提供了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单、行驶证、发票等,又找了个名叫郑某的担保人,其与陈某某签订了质押贷款合同,用奔驰车作抵押,贷款93万,利息8万,利息直接扣除,陈某某通过网银将钱转给其,其共骗到85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天祥犯诈骗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天祥使用伪造的购车发票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与被害人签订动产质押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天祥犯诈骗罪罪名应予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被告人李天祥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李天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李天祥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天祥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天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天祥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八十五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钦斌 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 人民陪审员 李 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秦李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