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华林强迫交易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华林,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2012年12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初字第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华林,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2012年12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东,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4)1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华林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华林及其辩护人李建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份至2014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刘华林纠集位某某、刘某某、文某某、王某某等人垄断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广厦城市之巅小区的水泥、大沙业务,采用阻挡、恐吓等手段禁止小区内居民装修房屋从外购买的水泥、大沙进入小区内,从而使小区业主被迫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从刘华林、位某某处购买水泥、大沙,其中被害人陈某某25000元左右、李某甲3300多元、陶某某4000元左右、冯某某3260元、侯某2698元、刑某某4600多元、涂某4000多元、李某乙6000元、赵某某3700多元、陈某某4000多元、夏某某5000多元、娄某某3000多元、刘某某1050元、温某某3000多元、张某3800多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华林的供述,证人位某某、文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李某甲、陶某某等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收据,情况说明,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华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提请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华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犯罪数额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华林的犯罪数额应结合收据等有效证据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刘华林纠集位某某、刘某某、文某某、王某某等人垄断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广厦城市之巅小区的水泥、大沙业务,采用阻挡、恐吓等手段禁止小区内居民装修房屋从外购买的水泥、大沙进入小区内,从而使小区业主被迫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从刘华林、位某某处购买水泥、大沙。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被害人陈某某在给广厦城市之巅小区3号楼2904室业主装修时运送水泥、大沙进入小区被位某某、刘某某、文某某阻拦,被迫将从外购置的大沙退回,从刘华林、位某某处购买703元的水泥、大沙。
2.2013年7月份,被害人冯某某(广厦城市之巅小区3号楼601室业主)房屋装修从外购置大沙运往广厦城市之巅小区时被小区保安阻拦,将沙运回后从刘华林、位某某处购买3155元的水泥、大沙。
3.2013年8月份,被害人侯某(广厦城市之巅小区5号楼1803室业主)房屋装修从外购置大沙运往广厦城市之巅小区时被小区保安阻拦,后从刘华林、位某某处购买2698元的大沙。
4.2013年10月份,被害人涂某(广厦城市之巅小区5号楼2901室业主)联系装修队往广厦城市之巅小区运大沙时被门口保安阻拦,将从外购置的大沙退回,后从刘华林、位某某处购买3422元的水泥、大沙。
5.2014年8月,被害人张某(广厦城市之巅小区5号楼3002室业主)在装修时得知广厦城市之巅小区外购大沙不能进入小区后,从刘华林、位某某处购买400元的水泥、大沙。
综上,被告人刘华林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五起,强迫交易数额为10378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某某陈述:其承包有一个装修队,代购材料给客户装修,2013年其在给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广厦之巅小区客户装修时,其从外面拉的沙子被3、4个人拦住不让入内,其中有个女的说该地的沙子都被她垄断了,必须从她那里买,其无奈只有把沙子退了,从那伙人处购买,后其又给3号楼2904室业主装修时,也只能从那里购买水泥、大沙。
2.被害人冯某某陈述:2013年7月份,其在装修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广厦之巅小区3号楼601室的住处时,从外购买的沙子被保安阻拦禁止入内,其迫于无奈从小区里卖沙的人处高价购买了3000多元的大沙。
3.被害人侯某(广厦城市之巅小区5号楼1803室业主)、涂某(广厦城市之巅小区5号楼2901室业主)、张某(广厦城市之巅小区5号楼3002室业主)陈述其三人在装修时分别被迫从小区内卖沙的人处高价购买2698元、3422元、400元的水泥和大沙。
4.证人位某某、文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负责在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广厦城市之巅小区卖沙,刘华林安排刘某某、王某某、门口保安等人阻止业主从外购买的大沙进入小区,垄断小区内水泥、大沙的经营,迫使业主以高价从其处购买大沙、水泥。
5.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韩结石、李彬的证言证实:其几人均受刘华林指使,在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广厦城市之巅小区门口采取阻拦、恐吓的手段,禁止该小区业主从外购买的水泥、大沙进入小区。
6.案发后,被害人陈某某、冯某某分别辨认出位某某、文某某、刘某某;被害人侯某辨认出文某某、刘某某;被害人张某辨认出刘某某;证人李彬辨认出刘华林、位某某。有辨认笔录在卷证实。
7.扣押在案的收据证明被害人陈某某、冯某某、侯某、涂某、张某分别从刘华林、位某某处购买大沙、水泥703元、3155元、2698元、3422元、400元,共计10378元。
8.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17日21时民警在郑州市金水区广厦城市之巅小区将被告人刘华林抓获到案的事实。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华林的身份情况。
10.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刘华林于2012年12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1月11日刑满释放。
11.被告人刘华林供述了其为了垄断郑州市金水区广厦城市之巅小区的大沙、水泥的经营,安排位某某、刘某某、文某某、王某某等人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阻止小区业主从外购买的大沙、水泥进入小区,迫使业务从其处高价购买大沙、水泥的事实,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华林在商品交易中,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华林犯强迫交易罪罪名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华林对被害人李某甲、陶某某、刑某某、李某乙、赵某某、陈某某、夏某某、娄某某、刘某某、温某某等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的意见,经查,上述事实仅有被害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该指控意见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同理,被告人刘华林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被告人刘华林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刘华林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华林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重。
根据被告人刘华林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华林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钦斌
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
人民陪审员  李 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李丹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刘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