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10号 申请执行人吴芬云,女,1958年3月27日,汉族。 被执行人王凯,女,1967年12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崔骁爽,女,1992年9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华远铝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上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凯、崔骁爽、郑州华远铝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凯、崔骁爽、郑州华远铝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凯、崔骁爽、郑州华远铝业有限公司至今据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凯、崔骁爽、郑州华远铝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马占文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小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