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上法执字第77号 申请执行人鲁金鑫,男,汉族,1965年12月14日生。 被执行人王凯亮,男,汉族,1966年9月26日生。 被执行人郑州市豫中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王庄村。 本院在执行鲁金鑫申请执行王凯亮、郑州市豫中衡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凯亮、郑州市豫中衡器有限公司已按照(2014)上民初字第960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了相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上民初字第9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驰峰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周锐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云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