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280号 原告张福生,男,1962年8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宏键,新郑市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颜华民,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生诉被告颜华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福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人民陪审员 高建亭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悦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