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689号 原告孙巧玲,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永仁,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巧玲诉被告李永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巧玲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交纳公告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巧玲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