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254号 原告司现杰,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宗彬,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瑞强,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现杰诉被告杨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司现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现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现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4元,减半收取为2412元,由原告司现杰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