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吴宏宪与王磊、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81号 原告吴宏宪,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彦臣,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磊,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林伟,男,1974年2月6日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81号
原告吴宏宪,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彦臣,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磊,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林伟,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吴宏宪诉被告王磊、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宏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宏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吴宏宪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亚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