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81号 原告吴宏宪,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彦臣,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磊,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林伟,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吴宏宪诉被告王磊、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宏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宏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吴宏宪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审 判 员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