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357-1号 原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赵培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二斌,该医院法制科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翔,该医院法制科副主任。 被告深圳市天方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留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诉被告深圳市天方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周亚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