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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卫与高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02号 原告赵建卫,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 被告高伟民,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卫诉被告高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建卫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02号
原告赵建卫,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
被告高伟民,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卫诉被告高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建卫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建卫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红欣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鲁 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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