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820号 原告赵新伟,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 原告王占花,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丹慧,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新全,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新伟、王占花诉被告张新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新伟、王占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人民陪审员 高建亭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悦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