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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书伟与赵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9号 原告赵书伟,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 被告赵建民,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书伟诉被告赵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9号
原告赵书伟,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
被告赵建民,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书伟诉被告赵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书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6元,减半收取1273元,由原告赵书伟承担。
审 判 长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赵晓鸽
人民陪审员  李俊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鲁 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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