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9号 原告赵书伟,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 被告赵建民,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书伟诉被告赵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书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6元,减半收取1273元,由原告赵书伟承担。 审 判 长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赵晓鸽 人民陪审员 李俊慧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鲁 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