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900号 原告赵建卫,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 被告高伟民,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 被告郭朝仁,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卫诉被告高伟民、郭朝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建卫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建卫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红欣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鲁 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