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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全来与王根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055号 原告田全来,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王根喜,男,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全来诉被告王根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全来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055号
原告田全来,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王根喜,男,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全来诉被告王根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全来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田全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全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田全来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人民陪审员  胡国文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鲁玲玲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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