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56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5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歹付伟、乔巧玲,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红欣 二〇一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鲁 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