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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33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恩亮,新郑市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某,男,1973年3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233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恩亮,新郑市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某,男,1973年3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楚 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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