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266号 原告陈寅生,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吕新发,男,1959年10月25日,汉族。 被告郭福坛,男,1970年6月20日,汉族。 被告宋宪军,男,1963年3月29日,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寅生诉被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吕新发、郭福坛、宋宪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寅生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寅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寅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陈寅生负担。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卢丽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 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