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509-1号 原告王小勤,女,汉族,1954年8月25日出生。 原告孙春来,男,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系原告王小勤之子。 原告孙春霞,女,汉族,1977年3月15日出生,系原告王小勤之长女。 原告孙春红,女,汉族,1980年2月5日出生,系原告王小勤之次女。 被告伊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伊川计生委)。 法定代表人史自立,任主任职务。 被告登封市颍阳镇人民政府(下称颍阳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雷新亚,任镇长职务。 被告李月强,男,成年,汉族。 被告登封市颍阳镇王堂村村民委员会(下称王堂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孙洪勋,任村长职务。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小勤、孙春来、孙春霞、孙春红诉被告伊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登封市颍阳镇人民政府、李月强、登封市颍阳镇王堂村村民委员会共有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小勤、孙春来、孙春霞、孙春红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小勤、孙春来、孙春霞、孙春红以欲通过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勤、孙春来、孙春霞、孙春红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王小勤、孙春来、孙春霞、孙春红承担。 审 判 长 杨军献 人民陪审员 张进财 人民陪审员 郝书清 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世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