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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勤、孙春来、孙春霞、孙春红与伊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登封市颍阳镇人民政府、李月强、登封市颍阳镇王堂村村民委员会共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509-1号 原告王小勤,女,汉族,1954年8月25日出生。 原告孙春来,男,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系原告王小勤之子。 原告孙春霞,女,汉族,1977年3月15日出生,系原告王小勤之长女。 原告孙春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509-1号

原告王小勤,女,汉族,1954年8月25日出生。

原告孙春来,男,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系原告王小勤之子。

原告孙春霞,女,汉族,1977年3月15日出生,系原告王小勤之长女。

原告孙春红,女,汉族,1980年2月5日出生,系原告王小勤之次女。

被告伊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伊川计生委)。

法定代表人史自立,任主任职务。

被告登封市颍阳镇人民政府(下称颍阳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雷新亚,任镇长职务。

被告李月强,男,成年,汉族。

被告登封市颍阳镇王堂村村民委员会(下称王堂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孙洪勋,任村长职务。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小勤、孙春来、孙春霞、孙春红诉被告伊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登封市颍阳镇人民政府、李月强、登封市颍阳镇王堂村村民委员会共有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小勤、孙春来、孙春霞、孙春红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小勤、孙春来、孙春霞、孙春红以欲通过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勤、孙春来、孙春霞、孙春红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王小勤、孙春来、孙春霞、孙春红承担。

审 判 长  杨军献

人民陪审员  张进财

人民陪审员  郝书清

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世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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