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495号 原告王利勋,男,汉族,1982年3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丰军,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占坡,又名宋坡,男,汉族。 原告王利勋诉被告宋占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统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利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丰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占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利勋诉称:2014年6月27日,被告以还账为名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向被告多次讨要,被告以无钱为由,一直拖欠至今分文未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宋占坡未到庭,但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曾辩称,30000元的借条是其写的,但该欠款是因赌博产生的,被告没有偿还的义务。 原告王利勋提交被告于2014年6月27日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宋占坡欠原告王利勋人民币3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而当时口头约定利息为3分。 被告宋占坡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王利勋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7日被告宋战坡为原告王利勋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王利勋现金叁万圆整(30000.00)宋坡担保人:刘宏亮2014年6月27号”。原告以其多次向被告讨要,而被告拒不偿还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宋占坡辩称本案所涉及的欠款系因赌博产生的债务,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款系因赌博而产生的不合法债务,故本院对被告的该辩称不予支持,而对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认可,被告依法应负清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0000元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对利息有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战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利勋借款人民币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利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宋战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代理审判员 陈统京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晓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