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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远平与董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二初字第27-2号 原告李远平,男,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松根,男,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启明,男,1958年6月2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平诉被告董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二初字第27-2号

原告李远平,男,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松根,男,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启明,男,1958年6月2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平诉被告董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远平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董启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远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远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保全费5000元,二项共计21600元,由原告李远平负担。

审 判 长  梁新乾

审 判 员  蒋雪丽

人民陪审员  李书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书萍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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