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二初字第27-2号 原告李远平,男,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松根,男,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启明,男,1958年6月2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平诉被告董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远平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董启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远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远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保全费5000元,二项共计21600元,由原告李远平负担。 审 判 长 梁新乾 审 判 员 蒋雪丽 人民陪审员 李书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书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