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920号 原告曹俊辉(又名曹松超),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河南春胜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 法定代表人冯春生,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俊辉诉被告河南春胜耐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俊辉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俊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俊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5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俊辉承担。 审 判 长 于 勇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 乔中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君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