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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林与陈伟华、陈素欣、陈土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654号 原告陈中林,男,汉族,1948年5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登封市市区维和居民援助事务所。 被告陈伟华,男,汉族,1957年8月18日生。 被告陈素欣,男,汉族,成年。 被告陈土望,男,汉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654号

原告陈中林,男,汉族,1948年5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登封市市区维和居民援助事务所。

被告陈伟华,男,汉族,1957年8月18日生。

被告陈素欣,男,汉族,成年。

被告陈土望,男,汉族,1966年5月1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林诉被告陈伟华、陈素欣、陈土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中林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伟华、陈素欣、陈土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伟华、陈素欣、陈土望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中林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陈伟华、陈素欣、陈土望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中林承担。

审 判 长  牛文强

人民陪审员  范中乾

人民陪审员  张学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志杰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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