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654号 原告陈中林,男,汉族,1948年5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登封市市区维和居民援助事务所。 被告陈伟华,男,汉族,1957年8月18日生。 被告陈素欣,男,汉族,成年。 被告陈土望,男,汉族,1966年5月1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林诉被告陈伟华、陈素欣、陈土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中林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伟华、陈素欣、陈土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伟华、陈素欣、陈土望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中林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陈伟华、陈素欣、陈土望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中林承担。 审 判 长 牛文强 人民陪审员 范中乾 人民陪审员 张学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