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第59号 原告陈小芝,女,汉族,1970年7月5日生。 被告陈铁召,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芝诉被告陈铁召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芝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铁召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铁召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小芝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陈铁召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小芝承担。 审判员 牛文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志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