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二初字第177号 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军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振西,男,1963年2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克敏,男,1956年3月12日生,汉族。 被告李桂彬,男,1982年10月28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桂彬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莹 审 判 员 蒋雪丽 人民陪审员 屈松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健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