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89号 原告耿勤旺,男,汉族,1966年9月2日生。 被告周喜卫,男,汉族,1979年3月27日生。 被告宋新辉,男,汉族,1976年5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勤旺诉被告周喜卫、宋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勤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喜卫、宋新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耿勤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喜卫、宋新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耿勤旺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周喜卫、宋新辉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耿勤旺承担。 审判员 牛文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朝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