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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勤旺与周喜卫、宋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89号 原告耿勤旺,男,汉族,1966年9月2日生。 被告周喜卫,男,汉族,1979年3月27日生。 被告宋新辉,男,汉族,1976年5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勤旺诉被告周喜卫、宋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登民一初字89号

原告耿勤旺,男,汉族,1966年9月2日生。

被告周喜卫,男,汉族,1979年3月27日生。

被告宋新辉,男,汉族,1976年5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勤旺诉被告周喜卫、宋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勤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喜卫、宋新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耿勤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喜卫、宋新辉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耿勤旺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周喜卫、宋新辉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耿勤旺承担。

审判员  牛文强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朝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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