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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贵与刘永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16号 原告李永贵,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2月28日。 被告刘永福,男,汉族,家住河南省新密市白寨镇史沟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贵诉被告刘永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16号
原告李永贵,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2月28日。
被告刘永福,男,汉族,家住河南省新密市白寨镇史沟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贵诉被告刘永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永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振伟
人民陪审员  吕永峰
人民陪审员  马晓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劲松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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