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16号 原告高爱云,女,出生于1979年5月14日,汉族。 被告郑州宇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王家窝村。 法定代表人:刘福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爱云诉被告郑州宇冠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爱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高爱云负担。 审 判 长 肖均峰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