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29号 原告马飞,男,出生于1985年9月2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晓博,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水林,男,出生于1970年9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王家窝村岳庵20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07197009281557。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飞诉被告李水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马飞负担。 审 判 长 肖均峰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