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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飞诉李水林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29号 原告马飞,男,出生于1985年9月2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晓博,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水林,男,出生于1970年9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王家窝村岳庵20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29号
原告马飞,男,出生于1985年9月2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晓博,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水林,男,出生于1970年9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王家窝村岳庵20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07197009281557。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飞诉被告李水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马飞负担。
审 判 长  肖均峰
审 判 员  陈洪之
人民陪审员  王雪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新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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