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48号 原告高传备,男,生于1968年8月1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艳丽,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炎云,男,生于1951年11月15日,汉族。 被告王炎东,男,生于1957年12月1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传备诉被告王炎云、王炎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传备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传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为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