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高传备与王炎云、王炎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48号 原告高传备,男,生于1968年8月1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艳丽,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炎云,男,生于1951年11月15日,汉族。 被告王炎东,男,生于1957年12月1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48号
原告高传备,男,生于1968年8月1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艳丽,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炎云,男,生于1951年11月15日,汉族。
被告王炎东,男,生于1957年12月1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传备诉被告王炎云、王炎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传备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传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为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平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